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具备所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 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沙超群先生、任京暘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