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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8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华鹏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或“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40 万股,发行价格 8.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30,472,000.00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193,412,7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5]000017 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302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68 号)核准,山东华鹏共发行新股 17,656,950
股,发行价格为 35.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29,999,976.00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609,397,620.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圆全”)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圆全验字
[2016] 000025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发证券对山
东华鹏的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
会计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山东华鹏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
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注册地址
                           (4301-4316 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                 王慧能、刘芳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21

注册资本                              319,948,070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德华

实际控制人                            张德华

联系人                                孙冬冬

联系电话                              0631-73794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4 月 23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
构”)对山东华鹏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
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间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在整个
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
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山
东华鹏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
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山东华鹏的保荐工作。具体
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山东华鹏首发上市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分别披露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
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等要求对山东华鹏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山
东华鹏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
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
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
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山东华鹏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
了山东华鹏部分股东大会;持续关注山东华鹏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情况,督导山东华鹏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山东华鹏合法合规经营;
督导山东华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山东华鹏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了《山东华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
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
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山东华鹏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山东华鹏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募集资金置换
    (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用自筹资金投入 187,261,700.00
元,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187,261,700.00 元,此次置换情况已经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天圆全专审字[2015]
000623 号《专项鉴证报告》。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用自筹资金投入 295,705,276.68 元,
于 2016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
募 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295,705,276.68 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此次置换情况已经北京天
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天圆全专审字【2016】第 001145
号《专项鉴证报告》。
    2、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第一次补充流动资金
    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
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
币 7,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及时、足额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第二次补充流动资金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保荐机构对山东华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
上述使用计划无异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山东华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已按照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项
存储、使用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山东华鹏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山东华鹏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山东华鹏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山东华鹏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山东华鹏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山东华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湖南山东华鹏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
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山东华鹏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山东华
鹏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