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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华鹏: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3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舜和资本持有公司股份52,72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8%,为公司
控股股东;舜和资本持有舜宁投资基金51%股权,为舜宁投资基金控股股东,故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舜和资本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是借款支持,无需公司向
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利率定价合理,有利于公司现
金流的运转,借款利息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2、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罗新华、魏学军、朱仲力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