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19-028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57,184,4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1%。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石大控股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 810.7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
超过 182.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亦将进行
相应调整。其中,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窗口
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青 岛 中 石 大 控 股 5% 以 上 第 一 57,184,446 28.21% IPO 前取得: 57,1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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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大股东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自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来
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 拟减
股东名 计划减持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减持 减持方式 持原
称 数量(股)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比例 因
青岛中 不超过: 不 超 2019/5/20 ~ 按市场价格 IPO 前取得 自身
大宗交易减持,
石大控 9,931,300 过 : 2019/11/14 的股份 资金
不 超 过 :
股有限 股 4.9% 需求
公司 8,107,200 股
竞价交易减持,
不 超 过 :
1,824,100 股
1.石大控股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 810.7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
182.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
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亦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
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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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石大控股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石大胜华部分股份,本
次拟转让石大胜华的股份数为 3,040 万股,占石大胜华总股本比例为 15%。根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转
让价格拟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算术平均值,最终价格将依据相关法规,在比较各受让方报价的基础上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如果石大胜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石大控股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
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
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
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
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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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
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发行人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
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
发稳定股价义务”)。
2、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
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若本公司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
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
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 3,000 万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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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是石大控股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石大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
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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