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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大胜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19-03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16          -                2019/5/17        2019/5/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2,6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608,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16          -                2019/5/17         2019/5/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54 元。

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54 元。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 161 号凤凰广场 1202 室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55710862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