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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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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
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此外,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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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9:15 – 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08,117,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66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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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 《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担保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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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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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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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何廷财




                                                 经办律师:杜若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