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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科林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颂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新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7号”核准,石家庄科林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电气”)于2017年4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3,334
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东吴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1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3                                              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
    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
    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5                                              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并核查了科林电气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7                                              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度的履行情况。科林电气治理
    行为规范等
                                               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2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规,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遗漏                                       审阅情况”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息
                                                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2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3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未履行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14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的事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6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出现该等事项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4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按照《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17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科林电气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
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林电气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科林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冯   颂               王   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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