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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7-11-0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 0 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1、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1
2、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大会会议须知…………2
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6
4、议案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7
5、议案二:《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8
6、议案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3
7、议案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4
8、《授权委托书》…………………………………………………………………15
9、《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1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
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议题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联系人:李增华
    电话:0573-83703555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通知发出时间:2017 年 10 月 23 日
    通知发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7 年 10 月 23 日
公告,该公告同时刊登于当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3 日


                                     1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遵循本次大会议事规则,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依法
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参加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2017 年 11 月 2 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
公司股东。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8: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7:0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
    3、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表决时,如选择“赞成”、“反
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4、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
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
表决票统计。
    5、本次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3、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4、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6、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
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
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
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10 名,董事候选人有 12 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
会选举议案组,拥有 1000 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
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
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


                                   3
董事 5 名,董事候选人有 6 名;应选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 3 名;
应选监事 2 名,监事候选人有 3 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4.01      例:陈××

           4.02      例:赵××

           4.03      例:蒋××

           ……      ……

           4.06      例:宋××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      例:张××

           5.02      例:王××

           5.03      例:杨××

           6.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投票数

           6.01      例:李××

           6.02      例:陈××

           6.03      例:黄××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 100 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
他(她)在议案 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 5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 200 票的表决权,在议案 6.00“关于选举
董事的议案”有 200 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 500 票为限,对议案 4.00 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
可以把 500 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
人。
    如表所示:
                                                         投票票数
    序号          议案名称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

    4.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               -         -

    4.01      例:陈××                  500       100             100

                                      4
4.02   例:赵××       0    100   50

4.03   例:蒋××       0    100   200

……   ……             …   …     …

4.06   例:宋××       0    100    50




                    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布到会股东代表资格情况。
三、主持人主持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
四、审议相关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五、股东讨论审议议案,并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
六、股东大会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
    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随后由董事会
    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参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6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报告人:施清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原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156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6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 6,76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768 号),
经其审验,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
人民币 54,760 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
更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报告完毕,请各位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




                                    7
议案二

  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施清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 号)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台华新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 6,76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768 号),
经其审验,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
人民币 54,760 万元。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决定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改
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 号文
批准,由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修改为:
    “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 号文批准,由台
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527923XB。”
    2、原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8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6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实收资本
为人民币 48,000 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4,760
万元。”
           4、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
比例如下:
 序                                                           持股数
                    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854919       20,113.492    41.9031%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583    12,409.650   25.85344%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11034     9,159.300   19.08188%

  4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20914     3,000.000     6.2500%

  5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411000043500     1,199.610    2.49919%

  6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495     1,186.700    2.47229%

  7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374       550.872    1.14765%

  8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411000043382       380.376    0.79245%

                               合计                        48,000.000       100%

      ”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20,113.49   货币、实物     44.70%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09.65         货币     27.58%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9.30         货币     20.35%

  4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9.61         货币      2.67%

  5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86.70         货币      2.64%


                                         9
  6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87       货币      1.22%

  7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38       货币      0.85%

                     合计                      45,000.00       ——     100.00

      ”
      5、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6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6、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修改为: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10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9、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11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报告完毕,请各位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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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报告人:施清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进行董事会
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对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征询,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考察,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后,提名
施清岛先生、施秀幼女士、沈卫锋先生、李和男先生、吴谨卫先生、张长建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伏广伟先生、程隆棣先生、陈俊先
生为公司独立候选人。上述 9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通过对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的审查,未发现有
《公司法》等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
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
事和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上述 9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独立董事候选人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临事会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号)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报告完毕,请各位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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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报告人:施清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台华新材”)第二
届监事会任期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进行监事会
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规定,经公司监事会
征询,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后,提名魏翔先生、吴文明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上述 2 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分项审议、分项表
决。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临事会换届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号)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报告完毕,请各位
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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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台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2    《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    -    -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施清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2 《选举施秀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3 《选举沈卫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4 《选举李和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5 《选举吴谨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6 《选举张长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    -    -    -
4.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伏广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程隆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    -
5.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魏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5.02 《选举吴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15
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或“回避”的栏目里划“√”。
2、若没有明确指示,被委托人可行使按照其个人意愿,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
   对、弃权或回避。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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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股东姓名:                             所持股份数量:         万股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议案》

  2     《关于修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     -         -
 3.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施清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2 《选举施秀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3 《选举沈卫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4 《选举李和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5 《选举吴谨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06 《选举张长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        -     -         -
 4.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伏广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程隆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         -
 5.00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魏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5.02 《选举吴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关于表决方法的说明:
   1、 一位股东,只能填写一张表决票;
   2、 在“表决情况”栏里,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栏目里打“√”;
   3、 本表决票,股东只能表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一种意见,多选或不
        选的表决票无效。


                                      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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