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1
北京慰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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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愁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勺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梁艳君律师、 马宏继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7
年11月9日(星期四) 下午2:00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
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 ”
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
“ ”
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 ) 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 ”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
“ ’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 程序事宜 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宣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
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
证其身份。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
案并进行了表决。 其中《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投
票, 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方
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 月 9日的
9: 15 至 15:00。 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 表决结果二日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
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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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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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式三份, 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 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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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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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一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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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 二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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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 一 七年十 一 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