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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238.9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将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