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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投资者来访接待制度2018-02-0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

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

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

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

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

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

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

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

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

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

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

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

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