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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火炬: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北 京 浩 天 安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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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8年4月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
                                               1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5月18日14:30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7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8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
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根据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及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1,8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7.8374%。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
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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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四)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24,785,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赵安林、陈志龙、郭鹏、秦秀丽、严始军、张秀丽、热依汗姑丽
苏坦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八)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81,84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4
    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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