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独立董事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09-06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孙颖女士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孙颖
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孙颖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刚、刘宝纲、张兴林、陶凤丽
2018 年 9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财
务总监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宝纲 刘 刚
张兴林 陶凤丽
201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