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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2-0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
浙江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2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200 万元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关于聘用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
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谢冲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褚君浩、吕洪仁、姚铮、任远

                                                         2018 年 2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吕洪仁




      姚铮                                                  任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