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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23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7.1555 万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233,022 元。


    二、原条款:
    第十九条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46.7889 万股,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 9,787.1555 万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787.15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7,233,02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三、原条款: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董事长的报酬和支付方法应
以特别决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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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四、原条款: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长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公司回购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2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原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现修改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六、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董
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的要求。


    七、原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包括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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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涉及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尚待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并实施完毕后,方可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及备案《公司章程》手续,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上述事宜。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稿 )》 全 文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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