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3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 2017 年施行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据
此,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并按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全体董事和监事一致表决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毋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会[2017]13 号和财会[2017]3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并对
利润表进行了相关调整。
     根据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对可比期间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
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前后的变化情况和影响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⑴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60,600,502.44 元;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上年
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金额 66,318,038.87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
                                         润本年金额 0.00 元;上年金额 0.00 元。
⑵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 其他收益:5,184,459.35 元
不调整。
                                         本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1,122.49 元,营业外支
⑶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出减少 360,096.17 元,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
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
                                         益 -358,973.68 元 ; 上 年 营 业 外 收 入 减 少
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
                                         34,188.03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314,591.01
数据相应调整。
                                         元,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280,402.98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吕洪仁先生和任远先生对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2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剑
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其结论
性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四)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