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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27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变更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具体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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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
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
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2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
                                           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账面价
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
                                           值为 842,762,721.99 元,上期金额账面
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
                                           价值为 502,901,223.45 元;
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
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
                                           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金额
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
                                           1,194,500,125.04    元 , 上 期 金 额
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
                                           1,068,115,979.32 元;
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
                                           调增“其他应收款”本期金额 0.00 元,
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
                                           上期金额 0.00 元;
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调增“其他应付款”本期金额 459,114.80
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元,上期金额 0.00 元;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
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 调 减 “ 管 理 费 用 ” 本 期 金 额
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 131,150,457.48             元 , 上 期 金 额
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 162,115,752.91 元,重分类至“研发费
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 用”。
应调整。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相关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
公司将于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
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
财务指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和任远先生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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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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