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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2019-06-18  

						                  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贵公司《公司
章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本函件出具日, 本公司单独待有贵公司股份28,187,38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21. 89%, 具备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现向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增加《关千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作
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即将于201 9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件的2日内发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

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

    特此专函。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年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八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9〕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780,022 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414,029 元。


    二、原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计算机
和通信网络设备维护;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
业务。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计算机
和通信网络设备维护;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
业务;商务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通讯设备批发,通信设备
制造,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8,780,02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7,414,02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四、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原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原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七、原条款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八、原条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至。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至。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九、原条款: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十、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十一、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董事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十二、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涉及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尚待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并实施完毕后,方可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及备案《公司章程》手续,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上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