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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28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因部分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而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相
关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
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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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我们
同意公司关于 2018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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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君浩                     姚铮                     任远




                                                     2019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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