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9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以下简称“CIG 美国”)
本次担保情况:为满足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境外全资子公司 CIG 美国的业务拓展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其向境外商业银行申
请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美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1,000 万美元。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为 CIG 美国提供
担保余额为 1,000 万美元(含本次)。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累计余额:此前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000 万美元(按 2019 年 12 月 23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 7.0117 人民币元/1 美元折算等值约人
民币 7,011.7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22%。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逾期对外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 CIG 美国的业务拓展资金需求,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 CIG 美国向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申请
流动资金贷款 1,000 万美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公司与招商银
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鉴于 CIG 美国最近一年(经审计)及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
债率均超过 70%,故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为 CIG 美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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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
CIG 美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 10 美元,
注册地址 160 Greentree Drive, Suite 101 in the City of Dover, County of Kent, DE
19904, U.S.A.,主要负责境外销售、采购、研发,向北美市场进行市场开拓、客
户服务、物流和客户虚拟仓库服务等。
CIG 美国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人民币
项目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0,730.61 64,249.49
资产净额 -27.79 574.82
资产负债率 100.04% 99.11%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97,907.48 131,022.82
净利润 265.35 543.1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协议,为 CIG 美国向招商银行纽约分
行申请 1,000 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1,000 万美元
3、保证期限:自公司与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4、反担保情况:本次担保无抵押物、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招商银行纽约分行
签署担保协议,为全资子公司 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向招商银行纽约分行
申请 1,000 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公司与招
商银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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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褚君浩先生、姚铮先生和任远先生就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申
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我们认为,
CIG 美国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境外全资子
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
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申请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旨在解决子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银行融资业务需要,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CIG 美国为本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其具有偿付
债务的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担保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
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此前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
供的担保金额为 1,000 万美元(按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即 7.0117 人民币元/1 美元折算等值约人民币 7,011.70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22%。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CIG 美国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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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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