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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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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视频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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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9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金山路 377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53,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63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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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郑良才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8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1 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892%。

    1.02 选举郑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6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2 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95%。

    1.03 选举李永坚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5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5%。

    1.04 选举刘家旭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5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傅培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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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5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8%。

    2.02 选举张兰田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5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7%。

    2.03 选举赵升吨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8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3 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649%。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李伟斌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1 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16%。

    3.02 选举杨建斌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7,053,6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2 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9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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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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