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7-03-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756
号文核准,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或“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 8.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719,515.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030,484.76 元。公司股票已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宏盛
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信证券现就宏盛股份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6 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已按要求与公司签订了相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关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1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经根据工作进度制定工
2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计划及制度,并有效执
计划。 行相应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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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通和定期回访,并于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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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 12 月对有关事项进行
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披露前应向上 日,公司未发生需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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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公告。 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日,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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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项。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督促公司严格建立健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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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督促公司严格建立健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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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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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信息披露制度完备,有充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分理由确信公司向上海证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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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报告。 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内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签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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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13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情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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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好。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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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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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日,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量。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
17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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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按
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集资金实施专户储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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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宏盛股份自上市起至
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宏盛股份在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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