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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03-30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和内幕信息保
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人员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业绩说明会;
    (五) 分析师会议;
    (六) 路演;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年度报告说明会;
    (九)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 邮寄资料;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现场参观或咨询;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
    (十四)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
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十条     公司公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和不定期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
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臵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
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
主要内容发布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现场参观或现场咨询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
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交所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
区分。
       第十九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待、
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者提供来
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证券部或相关部门。
    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完成
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
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
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
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序,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
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额
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
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迅
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
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
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披露。执行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进行充分、及时地信
息披露,同时认真收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与期望;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
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本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危机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战略、产业规划、产品特点、生
产流程、市场营销、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公司文化等相关公司信息,能积极主动
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受到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
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给予证券部充
分的信任,证券部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
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 分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上交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研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承诺书》
附件三:《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研人员登记表
    来访联系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
 (附身份证明文件)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其他来访需求
     (如有)



   来访日程安排




     调研提纲




   接待确认信息
  (由公司填写)




     确认签字                                  时间
附件二:

                                  承 诺 书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                        ;
    (八)本承诺书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三: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