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嘉时代: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联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2020-03-28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联合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联合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本次联合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盘活公司资产,缓解
公司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昌吉市
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本次融资租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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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分公司联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邓 峰 张 文 崔艳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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