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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金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金融            公告编号:2017-002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3 号)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银金融”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752,5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01,138,668.50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字第〔2017〕7-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2017 年 9 月 25 日,
公司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统称“开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具体如下:
                                                                  金额(人民币/
开户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用途
                                                                      元)
                                                   新一代现金循
                                                   环设备与核心
                                                                  176,358,668.50
恒银金融                            中信银行股份   模块研发及产
科技股份   8111401012900284416      有限公司天津   业化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   187,361,331.50

                                    天津银行股份   智慧柜台与新
恒银金融
                                    有限公司天津   型互联网支付
科技股份   207601201090024091                                      77,000,000.00
                                    自由贸易试验   终端研发及产
有限公司
                                    区分行         业化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
恒银金融                                           营销与服务网
                                    有限公司天津
科技股份   1100000210120100035176                  络及智能支撑   170,780,000.00
                                    自由贸易试验
有限公司                                           平台建设项目
                                    区分行
恒银金融                            中国银行股份
                                                   恒银金融研究
科技股份   277884574286             有限公司天津                  102,000,000.00
                                                   院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市分行
                                                      合 计       713,500,000.00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
金额包含了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新一代现金循环设备与核心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智慧柜台与新型互联网支付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
支撑平台建设项目、恒银金融研究院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承诺
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恒银金融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昌川、战宏亮及中信证券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恒银金融、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恒银金融、中信证券与 4 家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