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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金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18-02-01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
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
本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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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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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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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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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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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
操纵市场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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