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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银金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2-01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

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直通车指引》”)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

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

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1
    第四条     本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监管

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

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直通车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

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将提示上市公司直接披露,上市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

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所网站,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2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

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

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

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5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

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的

重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

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8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

件: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临事报告后,还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10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上市规则》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

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

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11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

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12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投资

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

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就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

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14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

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

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

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

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5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

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七十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

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

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

当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

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

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

特定机构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16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
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
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




                                    17
关规定公开。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
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八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

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

       第九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