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9-01-03-05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中心 1 座 8 楼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自 2019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9,852,7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019,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9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4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919,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086,0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03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3,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630,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23%;反对:1,222,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及增加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96,389,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朱文怡、刘辉、上海达恩慧投资有限公司、陈政、 胡震宁、仝文斌、陆晓艳均已回避表决,该等股东合计持有的 103,462,331 股不 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七名非独立董事。 3.01 选举赵伟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 选举刘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 选举颜纯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 选举陈政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 选举黄乐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 选举胡震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 选举张诚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299,78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4%;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85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四名独立董事。 4.01 选举周夏飞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99,852,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 选举何嘉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99,852,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 选举许静之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99,852,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 选举冯国富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99,852,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两名监事。 5.01 选举俞康为公司监事 同意:299,596,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4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663,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8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 选举廖上林为公司监事 同意:299,852,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91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