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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驰机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1-2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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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三)由证券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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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
方式。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
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该项委托无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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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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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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