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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材料: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56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

         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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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

         的活动。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56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二)

        的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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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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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

        五条第(一)至(三)项的原因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 议;

        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3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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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章程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