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聘任樊黎黎女士、庄盛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公司 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以下无正文)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