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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尼机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17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7)。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0】28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将 3.045 亿元定期存单

质押,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和 10 月 20 日,龙昕科技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

拱北支行开立了 3 个定期存款专户,各存入 1.015 亿元,合计 3.045 亿元。存款

办理完成当日,龙昕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 3 份《存单质押合同》,

用于对深圳市鑫联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科贸”)在厦门国际银行借款

的担保。

    2017 年 9 月 28 日,厦门国际银行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X)
江海-合同 2017 第 333 号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海 33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利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通道,完成上述贷款业务的发放。鑫联科

贸获得贷款后,提供给廖良茂使用。

    2017 年 9 月 28 日和 11 月 2 日,龙昕科技将上述三笔定期存单二次质押给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用于对相关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厦门国际银行发出的《投

资指令》所涉全部投资本金及预期净收益的全额收回提供存单质押担保。

    龙昕科技将上述 3.045 亿元作定期存款核算,未向康尼机电汇报质押情况。

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未披露龙昕科技上述存单质押情况,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康尼机电《2017 年年度报

告》未披露龙昕科技上述存单的质押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二、2015 年至 2017 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康

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

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等 11 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 90,069.42 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 6 月累计虚增收入 54,674.53 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收入 14,412.50 万元,

占龙昕科技总收入 22.02%;2016 年虚增收入 30,647.53 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

30.09%;2017 年 1-6 月虚增收入 9,614.50 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 21.51%;2017

年虚增收入 45,009.40 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 40.59%。

    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收账款余额,2015 年末虚假

应收账款余额 13,176.95 万元,2016 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 7,820.10 万元,2017
年 6 月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 11,921.49 万元;2017 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

21,492.14 万元。龙昕科技虚增收入的回款主要由廖良茂控制的东莞龙冠真空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冠真空”)、东莞市德誉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誉隆”)以客户名义支付,其中,2015 年回款 2,022.80 万元,2016 年回款

34,458.62 万元,2017 年回款 46,498.29 元。

    同时,龙昕科技按正常业务毛利率水平,虚假结转成本。其中,2015 年虚

增成本 8,843.59 万元,2016 年虚增成本 18,759.73 万元,2017 年 1-6 月虚增成本

7,298.96 万元,2017 年虚增成本 27,624.49 万元。导致龙昕科技 2015 年虚增利润

5,568.91 万元,2016 年虚增利润 11,887.80 万元,2017 年 1-6 月虚增利润 2,315.54

万元,2017 年虚增利润 17,384.91 万元。

    此外,为平衡结转的虚假成本,龙昕科技倒算出需采购的原材料数据,进行

虚假采购,虚假采购的款项主要支付给龙冠真空、德誉隆。其中,2015 年虚假

采购金额 18,700.94 万元,2016 年虚假采购金额 33,700.15 万元,2017 年 1-6 月

虚假采购金额 8,340.37 万元,2017 年虚假采购金额 30,498.45 万元。龙昕科技虚

假采购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付账款余额,2015 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

11,577.81 万元,2016 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 233.22 万元,2017 年 6 月末虚假应

付账款余额 10,329.06 万元,2017 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 4,172.91 万元。

    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和虚假采购中的相关单据,如销售合同、订单、发货单、

对账单、入库单等均由龙昕科技财务部制作。相关单据需外部单位签字或盖章的,

均由龙昕科技财务部人员模仿签字,或由龙昕科技财务部人员使用私刻的部分客

户和供应商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盖章。相关单据需龙昕科技内部部门配合签字

的,部分由龙昕科技财务人员代签。

    龙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

多次披露了上述虚假财务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重组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反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合

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对于康尼机电信息披露违反行为,廖良茂作为龙昕科技时任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全面控制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等各方面,其组织安

排财务人员实施、隐瞒涉案存单质押事项,并且在其控制管理龙昕科技期间发生

长期财务造假行为,同时,廖良茂时任康尼机电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康尼机电

《2017 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祥洋作为龙昕科技时任财务负

责人,具体安排实施龙昕科技财务造假事项,同时,曾祥洋时任康尼机电总裁助

理,签署康尼机电《2017 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康尼机电时任董事长陈颖奇、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高文明作为主要领导,和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庆、时任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顾美华全程参与涉案资产重组事

项,参加了涉案资产重组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在相关会议记录、相关报告以

及审议《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决议上签

字确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中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合同、审议涉案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任职年限、涉

案程度等情况,对康尼机电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廖良茂、曾祥洋、陈

颖奇、高文明、徐庆、顾美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金元贵、刘文平、汪木兰、

朱松青、仇向洋、卢光霖、张洪发、张金雄、孙昌宇、肖姝雯、徐官南、朱卫东、

史翔、李宏、唐卫华、王亚东。康尼机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廖良茂给予警公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曾祥洋、陈颖奇、高文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徐庆、顾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5、对金元贵、刘文平、汪木兰、朱松青、仇向洋、卢光霖、张洪发、张金

雄、孙昌宇、肖姝雯、徐官南、朱卫东、史翔、李宏、唐卫华、王亚东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

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