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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4/26           -             2019/4/29        2019/4/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75,733,3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3,381,332.6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4/26          -             2019/4/29         2019/4/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前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B、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
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C、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其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D、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

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755-268592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