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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碳元科技: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8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0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4           -          2017/6/15      2017/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64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4            -         2017/6/15      2017/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徐世中、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弈远投资
有限公司、金沙江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福弘(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祺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华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玉锁、北京翰盈承丰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宝信科技有限公司、张德忠、蒋
美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扣税说明如下: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的现金红利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7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 2009〕
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 0.07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8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1151
联系传真:0519-81880575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