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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碳元科技: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办公场地的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3133          证券简称:碳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1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办公场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公司”)
拟向关联方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道投资”)出租公司位于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的部分闲置办公场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关联董事徐世中先生、陈福林女士回避对本关联交易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向重道投资出租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的部分
闲置办公场地,租赁面积共计 250 平方米,租赁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费用合计为每年 65,460 元,三年共计 196,380 元。租赁合同
签署后,重道投资将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租赁费用以网银转账的形式一次性付
清。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
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
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AFK36U

    名称:常州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朱秀娟

    注册资本:21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10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75 年 10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
业务)、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道投资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世中(持股 95%)和苏州工
业园区人大精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重道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租赁的资产为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的部分闲置办公场地。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被查封或者被冻结等情形。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租赁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期为三年。

    租赁面积:250 平方米

    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当年之租赁相关费用
65,460 元以网银转账的形式一次性付清,具体款项明细如下:

    1、办公场地每月租赁费用 12 元/月/㎡,共计人民币 36,000 元/年;

    2、物业费每月 3 元/月/㎡,共计人民币 9,000 元/年;

    3、电费、水费、供暖费 100 元/月,共计人民币 1,200 元/年;

    4、家具租赁费 1605 元/月,共计人民币 19,260 元。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办公场地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为公司带来一
定收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生产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
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出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
徐世中和陈福林(徐世中之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出租办公场
地暨关联交易议案的有关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未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关联方租
赁费用的定价依据系参考了周边同类型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及公司同类型物业
向其他关联方出租之价格而确定;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系按照公平、公正、
合理及市场化的原则确定,上述关联交易没有侵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利
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出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办公场地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并为公司带来一
定收益。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
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因此,保荐机
构同意碳元科技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