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14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19-032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详见公司近日披露的《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溧阳天
目湖御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度假公司”与中信建投及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其中包括
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单位:万元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募投项目名称 专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502622900 江苏天目湖旅游
归还银行贷款 16,449.50
限公司溧阳支行 0227087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06220010400 江苏天目湖旅游 天目湖御水温泉二
3,768,604.35
限公司溧阳市支行 08969 股份有限公司 期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重
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105026229000227087,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6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岩、臧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温泉度假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溧阳市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御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622001040008969,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76.8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御水温泉二期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岩、臧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温泉度假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