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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7年10月修订)2017-10-26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7 年 10 月修订)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9
第六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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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
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及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
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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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报告;

     (二)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三)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 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六) 公司重大投资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八)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及有关
方案;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股份被质押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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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重大资
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罚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情形。

     以上相关事项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
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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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职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如实、准确、完整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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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要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内幕
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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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
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
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等。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
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
关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
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经营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
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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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公司应与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
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
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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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
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
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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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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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身份证号码或企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业统一社会信用   人与公司关系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记
号   姓名或单位名称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时间
                              代码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人




公司简称:海量数据                                         公司代码:60313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