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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量数据: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量数据依据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海量数据如下保证:海量数据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
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
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量数据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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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因
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2,600 股,回购价
格为 14.36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
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 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
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注销价格和数量

     2018 年 3 月 8 日及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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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1.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本权益分派方
案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实施完毕。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9,000 股调整为 12,600 股,回购价格由 20.11 元
/股调整为 14.364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合
法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和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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