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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龙股份: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603158             证券简称:腾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常州睿泰玖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2100 万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创业基金具
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短期内不能为公司
贡献利润的风险。另外,基金运营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管理经营等多种因素
影响,可能存在投资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
口规模不超过出资额人民币 2100 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了促进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龙股份”
或“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与专业能力,实现专业
投资机构资源、公司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与常州
睿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睿泰”)等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及其他合
格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
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常州睿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注册地址:常州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B座506、507、508号
      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6日
      法人代表:朱黎
      控股股东:朱黎持有海睿投资50%的股份,为常州睿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经营管理服务(除金融保险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常州睿泰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3812】。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普通合伙人常州睿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
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名称:常州睿泰玖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3、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
      4、合伙企业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情况:
      企业类型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常州睿泰,总规模 4285 万元,最终规模以工商登记时确定的金额为准。
      全体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   认缴出资金额   占总出资额的
 序号              合伙人              合伙类型
                                                    方式     (万元)         比例
         常州睿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1                                    普通合伙人   货币       2185           51%
                   公司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100           49%
            公司(股票代码 603158)
                     合计                  -         -         4285         100.00%


                                           2
    5、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为四周年,自基金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其中前两年为投资期,后
两年为退出期。根据基金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基金期限两次,每次
延长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6、投资业务及基金投资退出
    6.1     基金投资退出的方式
    基金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基金出售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
           实现退出;
    (2) 基金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3) 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基金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6.2     投资范围及方式
    基金将重点对科技创新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成长性企业,
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等。可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
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6.3     投资管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6.3.1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团
队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
普通合伙人委派 2 名,有限合伙人委派 1 名。
    6.3.2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决定基金投资事项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享有与基金投
资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包括评估投资机遇、决定处置任何组合投资的时间和
方式等。
    6.3.3     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由与会有
表决权的委员 2/3 同意为通过原则。
    6.3.4     基金可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薪酬。
    6.4     投资限制
   6.4.1     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
但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情况除外。
    6.4.2     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
   6.4.3    不从事贷款/担保行业。基金不得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基金对被投资
企业或其关联方出于投资目的或与投资相关的借款不在此列。
    6.4.5    不从事房地产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但基金因
在投资过程中,基于投资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除外。
    6.4.6    其他限制。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禁止其从事的其他事项。
    6.4.7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在其持有的基金权益上设定质押、担保或其他类型的第三方权益。
    6.8    举债限制
    基金不得举债。
    6.9    闲置现金管理
    基金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应以
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但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以保值
增值。
    6.10    跟投政策
    普通合伙人可向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跟投的机会。
    7、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7.1    资本账户
    7.1.1    普通合伙人应为每一合伙人建立一个账户(“资本账户”)。普通合伙人应
按以下原则不时对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1) 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增项为:
           (i) 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的新增实缴资本;
           (ii) 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应享有的收益。
    (2) 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减项为:
           (i) 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分配给该合伙人的现金或其
              他证券和资产的价值;
           (ii) 在本次和最近的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内,该合伙人应承担的项目投资、
              基金费用和基金的亏损。
    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还应根据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整。
    7.2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7.2.1    基金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以及普
                                       4
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预留资金和未付的基金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
    (1)基金的项目投资收入(包含返还的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项目投资收
入”);
    为免生歧义,若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提供出于投资目的或与投资相关的借
款,由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款项(包括因最终不转换为被投资企业股权或为转换股权操作
便利而退回的款项)不应视作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可
分配收入(除非按照以下第 7.2.1(2)条的约定成为未使用出资额),而应由基金继续用
于投资或支付基金费用等。
    (2)投资期结束后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
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3)基金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现金收入(“投资运
营收入”);
    7.2.2     基金收到项目投资收入后,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向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各合伙
人进行分配,分配时间通常不应晚于基金获得项目投资收入所在财政季度结束后的九十
个工作日。基金的其他现金收入应与最接近的未来项目投资收入一起进行分配。基金的
投资运营收入,应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分配前提条件后,每年至少一次分配给参与该
投资项目的合伙人。
    7.2.3     在受限于本协议第 7.2.1 条和第 7.2.2 条的前提下,可分配收入应按照以
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根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之间分配,直到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
           截至该分配日止累计实缴出资额;
    (2) 支付全体合伙人基础收益。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分配后,可分配收入仍有余额
           的情况下,基金应当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将该余额全部向各合伙人进
           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基础收益”),直至各合伙人根据本项的分配额获得
           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单利百分之八(8%)的年度回报(年度回报单利的计算时
           间从某一合伙人的出资额中实际投入到基金之日起至该分配到合伙人时点止,
           计算基数为该等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3) 80/20 收益分配。若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分配之后仍有余额,该等余额的百分之
           八十(80%)归于有限合伙人,并按各有限合伙人在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百分之二十(20%)归于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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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协议项下收入分配而言,若任何合伙人于分配日存在尚未纠正的出资违约行
为的,则在每一次分配中计算其认缴出资比例时,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进行分配。
    在投资期后,如有需要,普通合伙人可与全体有限合伙人协商,从待分配的回收资
金中提取其认为必要的一定比例的储备金以支付合伙企业的运营费用、税费或债务等。
    7.2.4   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基金的分配通常以现金进行,但在符合适用法律
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
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
    7.2.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基金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7.3   非现金资产分配
    7.3.1   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基金的投资以现金方
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
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7.3.2   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五
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将由
普通合伙人按照公允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若合伙人会议不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
应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而确定其价值。如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
则以此价值为准。
    7.3.3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 7.3 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
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第 7.2 条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7.3.4   基金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
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
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
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7.4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
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 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
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
                                      6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
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无论基金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当基金取得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各合伙人即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按照其适用的税收规定
自行申报缴纳其应承担的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在基金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时,基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基
金按照第 7.2 条或第 7.3 条进行分配时,从该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金额中扣减代扣代缴
的税金,因履行前述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应纳入基金费用。
    8、基金权益转让、退伙及后续募集
    8.1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8.1.1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
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
定之权益转让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8.1.2    在不违反国家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拟转让基金权益的有限合
伙人(“转让方”)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权益的申请时,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基金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
          于转让导致基金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 转让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申请;
    (3)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本协
          议约束、并将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认缴出资确
          认书、其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
          文件、证件及信息;
    (4) 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基金及普通合伙人所发
          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豁免上述中第
    (3)项至第(4)项的条件,而认可该等基金权益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8.1.3    对于基金权益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
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方,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
                                       7
任的,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转让的,一
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8.1.4   除转让方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以外,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基金
权益,同等条件下,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应就权
益转让事宜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其
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
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确定受让份额;上述三十(30)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全
部或部分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于剩余的拟转让基金权益,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8.2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8.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不应转让其在基金当中的任何权益。
       8.2.2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
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并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
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8.2.3   尽管有上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将其基金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方,
并告知其它合伙人。
       8.2.4   在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权益时,应同时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
任和义务,但该普通合伙人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基金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8.3   有限合伙人退伙
       8.3.1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10.1
条)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权益,并退出基金;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
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8.3.2   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
出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10.1 条)通过转让其
持有的基金权益的方式退出基金。
       8.3.3   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认为该
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基金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8.3.4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持有的基金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8
    (3)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4)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基金不应因此解散。
    8.3.5    在有限合伙人依第 10.3.2 条和第 10.3.4 条规定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
人拟退出的基金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第 10.1.4 条规定享有
和行使优先受让权。若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可安排第三方受让该等
基金权益,或决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相应减少。
    8.4    普通合伙人退伙
    8.4.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基金按照本协议约定
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基金解散或清算之前,不
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8.4.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 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2) 持有的全部基金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基金立即接纳了新普通合伙人,否则
    基金应当解散。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2    争议解决
    9.2.1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在一方向其它方发出书面通
知,在合理范围内详细说明争议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在此通知发出后四十五天内无法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常州仲裁解
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
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9.2.2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完善的风
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9
存在一定的协同关系,并可能推动公司整合产业资源。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筹资金,不影响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由于基金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创业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
性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另外,基金运营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管理经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
资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出
资额人民币2100万元。
    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
资金的安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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