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累计涉及诉讼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2018)沪 73 民
初 1039 号、(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2019)京 73 民初字第 179 号、
(2019)京 73 民初 445 号、(2019)京 73 民初 446 号这七个诉讼案件中
公司为被告之一,在(2019)京 73 民初 1123 号诉讼案件中公司为原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5,40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45,400 万元(其中,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现
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
序 受理 收到起诉书 金额 进展情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号 机构 或诉讼时间 (万 况
元)
(2018) 上海思立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 上海
侵害发明 已立案
沪 73 民 微电子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
1 2018.12.20 专利权纠 8050 暂未开
初 1038 技有限公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 产权
纷 庭审理
号 司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
(2018) 上海思立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 上海
侵害发明 已立案
沪 73 民 微电子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
2 2018.12.20 专利权纠 8050 暂未开
初 1039 技有限公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 产权
纷 庭审理
号 司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
(2018) 上海思立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 上海
侵害实用 已立案
沪 73 民 微电子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
3 2018.12.20 新型专利 8050 暂未开
初 1040 技有限公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 产权
权纠纷 庭审理
号 司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
上海思立 北京
(2019)京 已立案
微电子科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 知识
4 73 民初字 2019.02.26 恶意诉讼 100 暂未开
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产权
第 179 号 庭审理
司 法院
上海思立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 北京
(2019) 侵害发明 已立案
微电子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
5 京 73 民 2019.04.19 专利权纠 8050 暂未开
技有限公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 产权
初 445 号 纷 庭审理
司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
上海思立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 北京
(2019) 侵害实用 已立案
微电子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
6 京 73 民 2019.04.19 新型专利 8050 暂未开
技有限公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 产权
初 446 号 权纠纷 庭审理
司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
(2019) 深圳市汇 被告一:神盾股份有 北京
侵害实用 已立案
京 73 民 顶科技股 限公司;被告二:北 知识
7 2019.07.08 新型专利 5050 暂未开
初 1123 份有限公 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 产权
权纠纷 庭审理
号 司 有限公司 法院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8)沪 73 民初 1038 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获得专利号为 ZL201410263938.2 的中国发
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
号为 GF3258 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8)沪 73 民初 1039 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专利号为 ZL201410353937.7 的中国发
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
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
号为 GF3258 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3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2018)沪 73 民初 1040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6 年 4 月 6 日获得专利号为 ZL201520753207.6 的中国实用
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
号为 GF3258 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2019)京 73 民初字第 179 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汇顶科技对其提起的六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
利纠纷案件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意图使原告受到财产和信誉上的损害,故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汇顶科技对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涉
案知识产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新京报、法制晚报、中国证券
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1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定汇顶科技提交的
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后,本案
原告已经就前述裁定提出上诉。现原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正在进行中。
(五)(2019)京 73 民初 445 号侵害发明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受让获得 2013 年 9 月 4 日授权的专利号为 CN201010197504.9 的
中国发明专利,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
案指纹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5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六)(2019)京 73 民初 446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受让获得 2013 年 9 月 4 日授权的专利号为 CN201020579866.X 的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
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
案指纹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
费)人民币 8,000 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50 万元人民币,
合计 8,050 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七)(2019)京 73 民初 1123 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6
被告二:北京鹏泰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 ZL201820937410.2 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
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
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
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 ZL201820937410.2 号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汇顶科技
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关于涉诉专利技术的说明
(2019)京 73 民初 1123 号诉讼案件所涉的屏下指纹识别技术是汇顶科技最
早于 2017 年 2 月份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 2017 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首次发
布,产品在 2018 年上半年开始被国内主流手机厂商量产商用。汇顶科技一直坚
持自主创新的研发道路和持续不断的高额研发投入,已形成良好的技术积累。
汇顶科技对公司自有技术及专利的保护不会放松, 任何厂商有侵犯汇顶科
技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不会排除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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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