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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轮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ZHENG DA LAW FIR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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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

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4、渤海轮渡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

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以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

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出席会议的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并按《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

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山东省烟台市环海路

2 号渤海轮渡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5.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长刘建君先生提名、渤海轮渡董

事同意并推举董事于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

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9 人,代表渤海轮渡有表决权股份 208209098 股,占渤海轮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渤海轮渡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4 人,

代表股份数 1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8389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8254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40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 208254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40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8389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8389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公司 2015 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08254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40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关于确认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 2991163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353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8、《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82541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9、《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 2083892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3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2082500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40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45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82500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1395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1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083850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083850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4、《渤海轮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 2083947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5、《关于为烟台渤海国际轮渡有限公司出具光租船履约保函的

议案》;

    同意 208259798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

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300 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6、《关于补选王钺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表决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
       候 选 人 姓 名                                    是否当选
                              (股)     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比例(%)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钺           208212615       99.91          是

    根据渤海轮渡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

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此页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城                      经办律师:李城   王一伉



                                       20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