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14
证券代码:603167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公告编号:临 2016-014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3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3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
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代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17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
东,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16年5月11日召
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6年5月12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81,4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62,582,000.00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
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将通过本公司直接发放。其红利所得税由各企业自行缴纳。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2家股东单位之外,其他股东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其中,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
联系电话:0535-6291223
联系传真:0535-6291223
七、备查文件: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