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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轮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7  

						证券代码:603167           证券简称:渤海轮渡                公告编号:2017-028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1,40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35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

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5 元。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25 元。

    4、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5、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

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2 号

联系电话:0535-6291223

联系传真:0535-6291223


特此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