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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轮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01-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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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
点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国
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试点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渤海
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轮渡”)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渤
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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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渤海轮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渤海轮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渤海轮渡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渤海轮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渤海轮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渤海轮渡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渤海轮渡系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渤海轮渡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国资改革[2007]9 号)批准,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由山东渤海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轮渡设立时取得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3706001804044),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28,000 万元。

    2. 2012 年 8 月 28 日,渤海轮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26 号文批准,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10,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公司股票于 2012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渤海轮渡”,股票代码:603167,
总股本变更为:48,14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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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现
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000863046151N,法定代表人为杨卫新,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
区环海路 2 号,经营范围为烟台至大连、蓬莱至大连、蓬莱至旅顺、龙口至旅顺
客滚船运输业务;船舶配件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根据《公司章程》,渤海轮渡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说明
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渤海轮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的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资金及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
的程序;

    3.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姓名及其持股比例;

    4.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
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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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机构的选任、职责;

    6.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8.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9.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0. 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九款和《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相关披露要求。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
具的承诺函和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
意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合规原则
的规定。

     2.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系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一条第(二)款、《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员工自愿入股的
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确定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的对象岗位和公
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参与员工持股的员工均应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有劳动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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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参与人应符合如下标准: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管
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具体参加人员根据员工实际认购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内容符
合《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
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和公司出
具的说明,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内,公司派息时持有人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
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相应收益;存续期满不展期的,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
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与其它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四条第
(四)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之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确定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的对象和公司出
具的说明,本次参与员工持股的员工均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参与人应符合如下标准: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
和业务骨干。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具体参加人员根据
员工实际认购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员
工范围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
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12,000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
公司员工合法薪酬、员工自筹资金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
资金,不存在渤海轮渡、国有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存在渤海轮渡、国有
股东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接受与渤海轮渡有生产经营
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之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
(五)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三
条第(二)款关于员工出资方式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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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员
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款关于入股价格和员工持股方式
的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任一持有人所持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 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符合《员
工持股试点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限为 24 个月,其中前 12 个月为锁定期,后 12 个月为解锁期,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渤海轮渡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二条第(六)款第 1 项关于员工持股期限的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
四条第(三)款关于股权流转之锁定期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受托管理
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规定,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股权管理的规定。

     1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还就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
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
办法等员工持股计划退出机制等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股权流转
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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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员工
持股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    渤海轮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渤海轮渡已经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 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

    2. 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
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

    3. 渤海轮渡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渤海轮渡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参与人均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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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
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
和业务骨干。

    4.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试点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3)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 经核查,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上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

    6.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待实施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渤海轮渡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
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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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相关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意见等。

    2. 经核查,公司已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
持股计划所占份额和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
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

    3. 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
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
比例等情况;

    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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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手续,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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