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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创环保: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19-045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拟将营业执照及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前经营范围:烟气脱硫喷淋管、烟气脱硫除雾器、真空皮带脱水机、
烟气挡板门、球磨机等脱硫环保设备、脱硝催化剂(除化学危险品)、除尘器、
烟气余热综合利用设备、电力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柜及电子能源控制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废脱硝催化剂循环利用(需凭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经营);建筑安装(二级及以下资质);电力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咨询;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除危险、放射性等固体废物)
处理处置工程及污染修复工程咨询、设计及总承包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变更后经营范围:脱硫环保设备、脱硝催化剂(除化学危险品)、除尘
器、烟气余热综合利用设备、电力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柜及电子能源控制设备
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废脱硝催化剂循环利用(需凭有效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经营);建筑安装;电力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咨询;大气污染防治工
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除危险、放射性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及
污染修复工程咨询、设计及总承包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
时提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事宜。相关条
款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烟气脱硫喷淋管、烟气脱硫除雾器、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空皮带脱水机、烟气挡板门、球磨机等脱硫      围:脱硫环保设备、脱硝催化剂(除化学危
环保设备、脱硝催化剂(除化学危险品)、      险品)、除尘器、烟气余热综合利用设备、
除尘器、烟气余热综合利用设备、电力产品、 电力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柜及电子能源控
高低压电气成套柜及电子能源控制设备的研      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废脱
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废脱硝催化剂循      硝催化剂循环利用(需凭有效危险废物经营
环利用(需凭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        许可证经营);建筑安装;电力环保技术的
营);建筑安装(二级及以下资质);电力      研发、应用和咨询;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
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咨询;大气污染防      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除危险、放射性
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除危      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及污染修复工程
险、放射性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及污      咨询、设计及总承包服务;货物进出口。(依
染修复工程咨询、设计及总承包服务;货物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开展经营活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
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
号邮件方式进行。                            号邮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      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
邮件方式进行。                              邮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收件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发送 方收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
                                           期。
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刊媒体中的一份或多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媒体。                                      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 173
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 173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程第 173 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章程第 173 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最近一次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变更后的章程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变更登记、备案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