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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龙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 201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9 年 1 月新颁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 4 月证监会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二 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三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其他公司合并;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公司可以在其股价低于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外)回购股份。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五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转让给职工。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四条
         司注册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七条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资本;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五)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 事 由 股 东 大会 选 举或 更
六条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一十五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
条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1人。

第 一 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十六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条       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方案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 司 董 事会 设立 审 计委 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
二十二
         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条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四十八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条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