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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泉股份:章程修正案2017-09-26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
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 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
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 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报告: (一) 就公 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报告:
司年度预算内的新增贷款事项,单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累计金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
额 不 超过 人民 币 1000 万 元的 范 围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二)
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二) 在公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司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年度额度内,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 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内;(三)
单项金额在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范围内的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三) 就公司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 额100万元以内;(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权益、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除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外)出售、购买、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事项(对外投资除外,担保事项按本款 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
第(二)项执行),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 内;(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币 500 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1000 万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决定。                              绝对金额100万元以内。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
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 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长的上述
事长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 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
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 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本章程
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 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
府部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 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 董事长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
董事长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下原则: (一)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 不得超过董事
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 不得超过董事 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 授权内容应
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 授权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
当明确、具体。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