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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6-08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18-047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6,636,845.7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于该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货款 4,114,161.91 元及利息(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判决结果进行法律
研判,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付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款项余额为 642.01 万元,公司将根据前述判决实际承担责任而支付的款项从应
付镇江藤枝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综上,前述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11 民终 436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天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藤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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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诉讼案件的具体详细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五、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以及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3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的 《 华 正 新 材 关 于 诉 讼 进 展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7-002/2018-02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苏 11 民终 436
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
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 1191 民初 169 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蓝色天使(中
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114161.91 元及利息(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
司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结欠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款项 2522683.8
元及以 2522683.8 元为标准,自 2012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2 日期间,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1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驳回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0156 元,由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34269 元,镇
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负担 5588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1846 元,由蓝色天使(中
国)有限公司负担 23508 元,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负担 3833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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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蓝色天使支付货款
4,114,161.91 元及利息(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付镇江藤枝款项余额为 642.01 万元,公司将根
据该判决实际承担责任而支付的款项从应付镇江藤枝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综上,前述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11 民终 43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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