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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19-12-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浙江华
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承接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5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
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李圣莹及项目组成员张衡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5 日
对华正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正新材的实际
情况,查阅、收集了华正新材自 2019 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
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
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正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与内控制度,查阅了华正新材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华正新材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有效期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正新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均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 2019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
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抽查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工作底稿,
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正新材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的基本账务情
况、相关重大业务合同,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华正新材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制度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认为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并对公

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正新材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19 年相关业务资料、财务资料,从公开信息查询了
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9 年的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比较。此
外,项目组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公司 2019 年的经营
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华正新材主营业务、经营模式、经营环
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上市公司关注行业变化趋势以及产品价格波动情况,控制市场和经营风
险,建议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保
护工作,并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正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 2019 年现场检查过程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
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华正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9 年以来,华正新材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独立性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
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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