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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正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1-23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 2020-003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钱海平
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
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钱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钱海平: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你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00,000 股。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期间,你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2,539,000
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 139,000 股,超额减持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且未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及时告知公司进行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
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当在 2020 年
2 月 7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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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整改措施
    钱海平收悉后表示将加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
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并认真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钱海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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